案件审理部门工作的好坏,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集中反映了纪检监察机关的执纪水平,对审理人员而言,只有从根本出发,转变原有思维模式,才能更好地适应形势需要,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新使命。
一要进一步强化学习意识。以往,按照“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和“快查快结”的总体要求,执纪审查人员在审查过程中更加侧重于对违纪行为的审查,对于违法犯罪行为地审查往往“粗线条”,一些违法犯罪线索甚至直接移交给检察机关了事。自监委成立以后,查清涉案人员所有违纪违法犯罪行为,已成为纪检监察机关的法定职责。承担了原本检察机关承担的职务犯罪证明责任,既要查违纪也要查违法,都要“吃干榨尽”。这就要求审理人员既要懂党纪更要明国法,转隶同志应充分发挥熟悉法律知识和诉讼业务的优势,分享在检察办案中的业务经验和执法技巧,纪检监察干部学法律、转隶干部学纪律,实现业务技能相互弥补、相互促进。
二要进一步强化程序意识。程序是“正义的蒙眼布”。以往,审查人员在执纪审查过程中对办案程序重视不够,如暂扣封存未经审批、涉案款物处置随意等等,审理部门通常也只能要求审查组在事后补齐相关手续。而作为反腐败的专门机构,监委具有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十二种权力。特别是冻结、查封、扣押、搜查、留置等措施对个人及家庭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可能会造成较为严重地侵害。如果不能严格执行审査程序,甚至超越办案权限,到了法庭上就有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质疑的问题,严重的甚至有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给案件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这就要求审理人员提高标准,程序不全,绝不受理,以此倒逼审查人员在执纪审查过程中,强化程序意识,牢固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理念,坚持全过程严格依纪依法审批运行,保证执纪审査过程合法法、规范有序。
三要进一步强化保障意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党纪律处分工作的原则。切实保障广大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合法权利是执纪审理部门的关键职能。坚持两次审理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处分决定同本人见面,以及复议复查、复审复核等都体现了对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合法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严格执行案件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依据政策法规对案件进行审核,充分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多括有严重违纪违法人员的合法权利,才有效维护党内民主,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四要进一步强化监督意识。在协审工作中抓住协审案件材料的关健环节进行审核,看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受理的要求;看事实证据是否确凿,各个证据之间是否互相印证;看案情是否清楚,是否能完整呈现案件来龙去脉。强化定性量纪的监督指导。做到“凡案必审,审必统一”。同时充分发挥好党纪处分和政务处理的惩处震慑和警示教育作用,彻底清理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出现宣布处分“搭便车”,实际处理“打折扣”,免除职务“做样子”现象。
提高案件质量、抓好业务建设并不能一蹴而就。这就要求执纪审理不断增强学习意识、程序意识、保障意识和监督意识,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努力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从“四个意识”着手,“多管齐下”与检察院转隶的同志深度融合,形成合力,全方位提升案件审理工作精细化水平,继续严格执行执纪审理二十字方针,做到“有法必依、执纪必严”,确保党纪、监察法的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