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纪委、监察局,西咸新区纪工委、监察局,市纪委各派驻纪检组、派出纪工委,市属各企业、院校纪委:
《西安市脱贫攻坚工作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纪委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中共西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西安市监察局
2017年6月1日
西安市脱贫攻坚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明纪律、强化责任,保证精准脱贫政策落地,确保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如期完成,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党纪法规及《西安市行政效能问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含西咸新区)承担脱贫攻坚工作任务的所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脱贫攻坚问责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有错必纠、分级负责、惩教结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四条 承担脱贫攻坚工作任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脱贫攻坚工作顺利推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应予问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脱贫攻坚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导致脱贫攻坚工作推进迟缓的;或者不能按规定时间节点推进和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四率一度”低于上级要求的。
(二)不严格执行或者随意变更扶贫对象识别标准的;在册贫困户建档立卡登记信息不准确、不规范的;擅自为精准扶贫户拆户、分户,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建立健全扶贫对象动态管理机制时,新增贫困户或返贫户未及时纳入扶贫范围,达到脱贫标准后退出不及时的。
(三)不严格执行贫困户退出标准,或者退出程序不规范的;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虚假脱贫”的。
(四)未制定本行政区域精准扶贫规划,或规划脱离区域实际情况的;未逐村逐户量身定制扶贫规划,或规划不具体、简单粗糙的;帮扶措施不能精准对接“八个一批”,或未对具有多项致贫原因的贫困对象,实行帮扶政策叠加扶持的。
(五)在承担基础设施、医疗卫生、教育、科技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建设中工作不力的;扶贫项目计划安排不精准、不符合实际,项目管理不到位,组织推进不力,验收把关不严,使项目计划推进缓慢、未能如期完成,或出现严重失误,造成较大损失的。
(六)不严格执行易地扶贫搬迁、危房改造等项目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或者违规插手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
(七)因监管不力,导致发生扶贫资金被挤占挪用、截留私分、克扣滞留、虚报冒领等问题,或者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扶贫资金的。
(八)选派的“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干部等相关人员不按要求驻村、不熟悉相关政策,或者对贫困村人口底册不清、情况不明,以及工作履职不到位的。
(九)在中央、省、市督查和明察暗访中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不准确、弄虚作假、隐报瞒报,或者被发现存在其他严重问题、严重失误的。
(十)不及时处理和解决群众对脱贫攻坚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反映、投诉和举报,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十一)相关牵头部门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指导不力、措施不实、督办不严,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六条 对责任单位问责方式包括: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对责任人员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符合从重、从轻或者容错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执纪中发现应当问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启动问责。必要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提级办理。
各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督查部门及脱贫攻坚工作相关牵头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情形的,应书面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调查核实问责情形,按照规定程序作出问责决定。
第九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或复核,问责决定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各级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